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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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8    内容更新上传责任单位: 【字体: 】 【打印】【关闭
  

 

 

 

 

崇府办字〔20170102

 

 

关于印发《崇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崇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910        

 

 

 

 

崇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推广和应用,促进农村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根据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赣商务建〔2014330号)、《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及市、县财政安排的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管理。商务局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项目统筹安排、修改、实施、调度,并对资金的安排提出意见、执行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以及资金支付。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采用无偿拨付的方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原则上不直接补助企业的自建项目。支持重点:

(一)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组织开展面向县、 乡、村政府机关、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的电子商务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通过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电子商务培训,提高农民电子商务创业和参与电子商务产业链的能力,推动本土电子商务上挡升级、加快发展。

(二)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县乡村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网络建设。重点依托阿里巴巴、京东、邮政、大型龙头流通企业、本土电商企业,加快推进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的布局,建立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完善网络服务功能,促进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电子商务在农村更大范围推广和应用。

(三)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充分发挥邮政点多面广及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合一的优势,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问题。鼓励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

(四)支持健全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整合利用区域内闲置的厂房、办公楼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商创业孵化园(中心),加大引进高端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业、电商人才、培训机构、物流企业的力度,聚集电子商务发展产业链资源,为企业和网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

(五)支持农产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围绕农产品标准化和品牌化,开展农产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认证,加大农产品初加工、配送、分级包装、商标注册等建设,培育和打造农产品网络销售品牌,解决农产品上线销售的前置障碍,重点打造扶贫效果明显的优势产业、产品上网销售,促进农产品销售线上线下融合,

(六)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宣传、交流。及时总结电子商务进农村的好经验好做法,借助门户网站、报纸、广电等媒体和通过举办电商论坛、峰会、沙龙等活动加大对典型地区、典型企业、电商扶贫的宣传,充分放大示范试点政策效应,培育全社会的电商扶贫意识,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全方位发展,形成全县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做好电商扶贫工作的社会氛围。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应为 2015101日后组织实施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

第三章补助申请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补贴奖励对象应是入驻我县的各大电商平台企业和在石城县注册并符合电子商务产业政策的电商企业。

第七条  申请对象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县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县财政局对确定补助奖励金额进行复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县政府审定,再由县商务局将奖补资金拨付申请对象。

第八条  县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拨付。在县商务局设立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支付备用金专帐,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依据电商进农村项目支持内容,不定期补充备用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以后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10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与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商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商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文件为准。

 

 

 

 

 

 

 

 

 

 

崇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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