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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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埠镇过埠街建筑立面改造工程(EPC)招标补充答疑纪要
发布时间:2017-12-14    内容更新上传责任单位: 【字体: 】 【打印】【关闭

1、具体疑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第一条“……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本设计单位所有省市已不对设计单位出具相关三无证明,企业诚信数据一律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的诚信数据为准。投标单位是否可以不提供招标文件第71.3.4中第15条的证明文件?

答:若外省设计投标企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不能出具招标文件第71.3.4中第15条的证明文件时,可以不提供,须按文件要求作出无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会生产事故问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若一经查实存在以上情形的,作废标处理,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除作出相应承诺外还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诚信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信用中国平台查询证明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崇义县过埠镇人民政府

2017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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