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财字〔2017〕95号
关于规范村级资金专户核算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各乡(镇)财政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设立乡镇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的通知》(赣财库[2011]57号)精神和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提出的“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违规设立账外账的问题”反馈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资金专户”核算管理,确保“村级集体财务基本账户”核算管理的完整性,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
一、各乡(镇)财政所开设“村级资金专户”,必须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设立乡镇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的通知》(赣财库[2011]57号)的规定开设。
二、各乡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仅用于核算县级财政下拨的村级转移支付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对所属各村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拨款。
三、拨付各村民委员会的村级转移支付等财政性资金必须拨入各村民委员会开设的基本账户,严禁在财政所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中核算列支村级工资、费用等。
四、各村民委员会“基本账户”的开设,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赣农字[2015]88号),资金的核算管理按崇义县农业和粮食局有关规定处理,确保“村级集体财务基本账户”收支核算管理的完整性。
五、规范“村财乡代理”, 原则上财政所不再作为“村级集体财务”的代理记账机构。
六、此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崇义县财政局
2017年6月30日
崇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