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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县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4    内容更新上传责任单位: 【字体: 】 【打印】【关闭

关于做好我县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

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民生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74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7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

201711日起,全县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3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350元。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22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5(5100/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3840/年)。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385元,农村的提高到每人每月345元。

二、加强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将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63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4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每人每年756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552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四)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地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2016年基数负担。

(六)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2017年调标所需资金增量由县财政负担,存量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2016年基数负担。

县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提标提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合并管理使用。发放给社会救助对象的各项补助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城乡医疗救助与医疗机构结算的资金部分,由县民政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供结算清单,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医疗机构。

三、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28号)、《崇义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崇府办字〔201547号),严格对象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听证评议、审核审批、阳光公示、备案登记和资金管理等,确保各项提标提补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要切实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及时把新增出现的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众,分别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对低保对象的补助,要坚持差额救助,按照家庭收入与保障标准之差确定救助金额,不得普调,更不得平均发放。要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的不低于月人均180元、农村的不得低于120元。调整后每户享受低保金的情况,须在当地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

 

 

                             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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