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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3    内容更新上传责任单位: 【字体: 】 【打印】【关闭

崇人社字〔2016121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3号)及全国电视保障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平安崇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及省、市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决定于2016121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主要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三、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阶段进行:

(一)普法宣传阶段2016121日至1210日)。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加大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守法,提高维权能力,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161211日至1215日)。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下发关于报送工资支付等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2016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填报《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附件2.1)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附件2.2),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清偿计划。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61216日至2017年春节前)。由人社、发改、公安、司法、财政、城乡规划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水利、市场和质量监督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人社部门将会同发改、公安、司法、财政、城乡规划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水利、市场和质量监督和工会组织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相关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精心安排,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为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决定成立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监察大队。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赣市府办字〔2011212号)、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崇信联字〔20167号)的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属地管理、部门负责、业主负全责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主管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房管部门负责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处理建筑行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社会部门做好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国资办监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并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实行考核问责。

(三)严肃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或欠薪隐患,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绝不销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视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行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监管信息化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法律规定,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进一步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六)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材料报送及总结工作。

1.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于201612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数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报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乡()、各有关部门于2017122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梁军

联系电话(传真):3812036

E-mailcyldjclj@163.com

附件:1.崇义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崇义县房地产管理局             崇义县交通运输局

              

 

             中国人民银行崇义县支行

                

 

崇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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