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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3    内容更新上传责任单位: 【字体: 】 【打印】【关闭

 

 

 

崇卫计字〔2017〕132

 

关于印发崇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计生办,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委机关相关股室:

    现将《崇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0

崇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计生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卫生计生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依据、权限、程序、结果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坚持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成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公示制度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卫生计生执法部门及内设科室的执法职责和范围;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执法事项及依据;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八)行政执法结果;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主要方式:

(一)崇义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江西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网站;

(三)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四)本单位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相关科室和委下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

(四)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其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

第六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七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或科室提出,由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与会人员组成、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集体讨论人员由委分管领导、行政执法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案件执法调查人员、委办公室负责人、法律顾问组成,必要时由主任或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经委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等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 提交集体研究的案件,委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或案件执法调查人员案件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于当日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集体讨论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在审核不予通过的当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案件执法调查人员,并说明不予提交集体研究的理由。如因特殊原因或情况紧急需立即提交集体研究的,委办公室在审核相关材料并报告领导后,可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与集体讨论其他成员沟通,形成决定意见后马上予以处理。

第九条 负责记录人员由本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召集人指定。集体讨论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行政执法部门或股室人员介绍案件情况;

(二)参与讨论人员针对讨论的内容发表自己的观点;

(三)分管领导集中大家的意见,总结讨论的结果。

第十条 集体讨论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我委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股室管辖;

(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有效、充分;

(三)案件情节的轻重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行政执法部门或科室的意见,报批后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执法部门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行政执法部门或科室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行政执法部门或股室纠正;

(五)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案件,建议行政执法部门或股室撤销案件;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必须作出倾向性的处理决定,并使用《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进行记录,案件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记录在案,以备审查;全体与会人员均应在讨论记录上签上本人姓名,集体讨论的结果作为《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并将讨论结果附在行政执法案卷中。

第十三条 委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集体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参与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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