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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津贴使用标准
发布时间:2017-11-08    内容更新上传责任单位: 【字体: 】 【打印】【关闭

根据《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和《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针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女职工生育津贴重复享受、低标准享受等现象。近日,崇义县医保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使用的通知》。对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一、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局直接拨入参保单位公用经费帐户。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财政(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的,此生育津贴不再发放给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二、为保证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享受生育津贴总额与财政(单位)拨付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工资待遇高于生育津贴的,按本人工资享受生育津贴;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生育津贴的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从拨入的生育津贴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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