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精神,现将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执行一次性补缴政策,参保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只能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逐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领取养老金。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从本人首次参保时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必须于2017年12月29日前到县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从2018年1月1日起将不再执行补缴政策。
三、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认定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未参保人员,必须于2017年12月29日前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男性现年满45周岁以上,女性现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在2017年12月29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仍可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将不再执行补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