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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7-11-08    内容更新上传责任单位: 【字体: 】 【打印】【关闭

    根据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精神,现将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20181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执行一次性补缴政策,参保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只能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逐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领取养老金。

    二、20151231日前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从本人首次参保时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必须于20171229日前到县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从201811日起将不再执行补缴政策。

    三、20161月至201712月认定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未参保人员,必须于20171229日前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男性现年满45周岁以上,女性现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在20171229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仍可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从201811日起将不再执行补缴政策。

    四、从201811日起,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主办:中共崇义县委办公室 崇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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