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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货运车辆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和非法改装整治宣传单
发布时间:2017-04-17    内容更新上传责任单位: 【字体: 】 【打印】【关闭

               义县货运车辆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和非法改装整治宣传单

 

一、车辆超限超载存在的危害:车辆刹不住,车辆下坡险,车辆易爆胎,车辆加速慢,车辆爬坡难,车辆使用寿命短,路桥寿命短,超长车辆拐弯难,超宽车辆视野差;超高车辆走不稳,桥隧通行难。

二、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强制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三、确需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四、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汽车整车物流企业、重点货源企业、货运场(站、所)应当落实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严禁不出具货运单据放行货运车辆出站上路。

五、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六、经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要主动进入卸货场所消除违法状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七、对违法超限载运输车辆实施严管重罚;对存在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自行恢复原状。对未自行恢复原装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恢复原状,并对驾驶员进行罚款、记分处理。

八、严格实行“四个一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超限超载车辆执法标准,对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四个一律”,即超限车辆一律卸货,非法改装车辆一律恢复原状,超载驾驶员一律扣分罚款,扰乱秩序一律依法处理。

九、严格实行“一超四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站、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货源单位、货运企业、货运场(站、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损坏公路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

十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2016921起施行。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外廓尺寸超限相关处罚规定

车货总长(L

L20

20L28

L28

车货总宽(W

W3.0

3W3.75

W3.75

车货总高(H

H4.2

4.2H4.5

H4.5

罚款金额(M

M200

200元≤M1000

1000元≤M3000

注:车货总长、总宽、总高中选取最高档,进行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过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崇义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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