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下发了《关于停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赣环发[2017]2号),废止《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环发﹝2016﹞2号),停止对全省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因此,我局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的通知》(赣市环发[2016]6号),在我市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再要求在我局进行登记备案。